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◥执纪工作规则》解读:第三十二条
第三十二条 党委(党组)、纪委监委(纪检◆监察组)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问题线索,扎实开展初步∩核实工作,收集客观性证据,确保真实性和准确★性。
释义:
本条是关于初步核实总体要求的规定。
初步核实是在立案前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、核实ζ的活动。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重要方式和监督执纪的重要环节,其任务是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,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。检举、控告党组织、党员、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Ψ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问题线索,种类繁多,千差万别。由于检举、控告人对反映问题线索了解∏的程度不一,党委(党组)、纪委监委(纪检Ψ监察组)在受理检举、控告后,需要进行一定的了解↘和核实,以搞清问题「线索的真实性、可靠性,再确定是否立案。
本条首先明确了初步核实的主体,包括党委(党组)、纪委监委(纪㊣ 检监察组),主要是为了加强党委(党组)对反腐败工作的统↓一领导,体现党委(党组)的主体◣责任,纪委监委(纪检监察组)的监督责任。初步ζ核实的范围是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问题线索。初步核实的基☉本条件是问题线索具有可查性。判断可查性的参考依据,首先是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问☆题性质、程度较为严』重,其次是反映问题的内容、情节较为具体,涉及人员↙具体,有明确指向,直接关⌒联被反映人,了解核查」具有可操作性,具备收集相关证据的条件和手段等。
本条还规定了初步核★实的基本要求,即扎实开展初步△核实工作㊣ ,收集客观性证据,确保真实性◢和准确性。初步核实为立案〖提供依据,是立案的前提和基础。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核查反映的主要问题或部分问〓题是否存在,收集证明问题是否存在的相关证据材料。查实查否都☉要实事求是,不能有先入之见、预设结论,结论判断必须从扎实的核查工作和真实有效的证据中【得出。检举、控告∴人提供的材料,有的是了解全部情况,有的是只了解部分情▓况,有的是传※闻所得,也有的是虚假不真实。这就导致反映问▆题线索有的非常具体,有的过于笼※统,有的则似是而非甚至违反常理。党委(党组)、纪委监委(纪检监察组)应当①认真分析材料,充分研判,去伪存真。初步核实重在收集客观性证据,必ω 要时也可以收集言词证据,向知情人或参与人了解情况,但应△当严控范围,一般ω 不与被反映人接触。要通过扎实有效的◎工作,确保初步核实真实性和准确性,为是否立案提供可靠依据。
摘自:中央○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《规则》释义